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中华与蒋国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中华,蒋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谢中华,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敖镇悦民雅筑3-2-102。委托代理人贺永梅,亲友被执行人蒋国洪,地址四川省合江县自怀镇方园村7社**号。谢中华与蒋国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1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国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中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劳务工资,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国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蒋国洪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国洪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谢中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国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中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懌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