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孟瑞晓与王晓莹、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瑞晓,王晓莹,付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孟瑞晓,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莹(常用名:王晓营),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文武(系被执行人王晓莹之夫),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瑞晓与被执行人王晓莹、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晓莹、付文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莹、付文武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付文武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嵩山路与南环一路交叉口鑫地华府8号楼2单元5层503的房产(权证号:1401268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