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4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吴运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芦山县卓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字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江汉安路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内江汉安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