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7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法库县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薪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XX号XX室其短期租赁的房屋内,化名“刘某”将该处房屋以房主名义租给被害人蔡某,骗取被害人蔡某租金人民币8600元。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4甲XX号XX室其短期租赁的房屋内,化名“刘某”将该处房屋以房主名义租给被害人陈某,骗取被害人陈某租金人民币14300元。2016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X号XX其短期租赁的房屋内,化名“刘某”将该处房屋以房主名义租给被害人蔡某,骗取被害人蔡某租金人民币6400元。所骗赃款人民币29300元现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陈某、蔡某陈述、证人曹某某、王某、陈某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刘某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返赃,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对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