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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与谢华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谢华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特22号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418973-X。法定代表人:赵立民,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军,该校总务。被申请人:谢华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秦皇岛市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与被申请人谢华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称,请求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谢华勤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被申请人谢华勤于2012年3月8日在申请人处入职,从事英语教学工作,2013年11月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在申请人处带班2个,工作懒散,并于2015年10月为申请人介绍一名老师王悦。申请人在招生季为增加家长可信度,实行谁带班谁上演示课的方式招生,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学校安排,并冲撞主管,影响恶劣,学校当月给予其警告一次,并处以200元罚款,之后被申请人工作请假次数越来越多,对于该交费的班级经主管提示后催费仍不及时,导致缴费效果差,影响续班。同时被申请人的情绪严重影响了王悦及其他老师,被申请人上班期间不认真工作,家长反馈调班,并经常与王悦在教室里闲聊,最终导致王悦离职,申请人一度陷入缺少教师的状态。申请人于2016年4月在与被申请人沟通协调后达成一致:决定签署解除或终止合同协议书。2、劳动合同终止后,被申请人谢华勤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一切业务工作交接,包含学校的一切文件,资料等,并规定不得对其之前所带学生进行低价吸引,影响学校声誉等,但被申请人谢华勤离职后仍电话联系申请人在校家长,并成功以低价吸引申请人在校学员,同时其未经学校允许,在家长未交费的情况下,私自给家长提走了一套教材,价值3350元,直至现在,家长未缴费,但教材己开封使用,影响二次销售。综上,申请人认为,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书应予撤销。谢华勤称,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撤销的情形,被申请人在仲裁中从未隐瞒任何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0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裁决: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向谢华勤支付经济补偿金12867.48元。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在诉讼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申请人的工资表,其中2015年7月份的工资数额有误,该数额应是3656.87元,但被申请人认为是7139.47元。仲裁裁决把被申请人组织夏令营活动的收入也计入在工资中,申请人认为不应该计入,应单独结算。证据2、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经济补偿金12251.48元是双方当时签字确认的,被申请人在离职前交接未办理完毕,欠缺申请人具有版权的教材一套,价值3350元。被申请人谢华勤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足以使仲裁机关作出公正裁决的证据,况且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被申请人签字确认,也不能客观反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工资的组成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份的夏令营奖金也是被申请人工资的一部分。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使仲裁裁决有失公正的证据。被申请人谢华勤在诉讼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仲裁裁决庭审笔录,证明该份庭审笔录客观真实的记录了整个庭审过程,有申请人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隐瞒证据。证据2、离职工作交接单,该交接单中清楚记录了被申请人交接的内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了交接。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但对交接单的第一项不认可,其中交接所有文件这一项不认可,被申请人未交清所有文件,有一套教材没有交还。经审核,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对其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仲裁庭审笔录,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认可,仲裁庭审笔录能够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在仲裁中已经提交并经双方质证。故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谢华勤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不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谢华勤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据亦印证了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申请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故申请人申请撤销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撤销秦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07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鼎盛英语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郭玉田代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