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柯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480号原告:柯某,男。被告:项某,女。原告柯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柯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柯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辉建人民陪审员 周理银人民陪审员 柯爱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一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