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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8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花源森永建筑架料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兢磊劳务有限公司、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花源森永建筑架料租赁站,四川兢磊劳务有限公司,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8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花源森永建筑架料租赁站。被执行人四川兢磊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成都市新津花源森永建筑架料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兢磊劳务有限公司、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8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