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洲与被告杨晓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835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杨某,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王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员陈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