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第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第10270号原告:郭某,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蓟县出头岭镇北擂鼓台村人,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吴某,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