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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云峰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彦禄,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异31号案外人赵云峰,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鄂托克前旗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胡彦禄,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水利局集资楼,组织机构代码66407XXXX。法定代表人谢巨荣,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彦禄与被执行人鄂托���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云峰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奥迪A6车的查封。事实与理由,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因欠异议人赵云峰的借款不能按时偿还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由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购买奥迪车一辆,车的首付、税款、入户及第一个月的贷款等费用由案外人支付的同时车一直由案外人占有使用,剩余35个月的贷款由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支付至还清车款后,将车过户到案外人赵云峰名下。之后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融资���赁合同”贷款购回奥迪A6车一辆顶给异议人赵云峰。现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车的行为不能成立,要求解除查封。异议人赵云峰提供了”以物抵债协议”、”保险单(抄件)”二份、”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共17页、”车辆买卖协议”原件一份、收条复印件四份等证据。本院查明,原告胡彦禄诉被告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鄂前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一、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胡彦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9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通过抵顶车辆偿还,所抵顶车辆详细事宜(车型、价格)由双方协商;若被告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抵顶车辆,则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胡彦禄偿还现金98334元至2015年3月1日全部付清,先还本金后还利息;二、若被告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项按期偿还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胡彦禄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420500元及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其中本金396500元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基准利率的四陪计算;本金2400元的利息,月利率按约定15‰计算),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同时原告胡彦禄可以申请执行已结算利息款3600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由原告胡彦禄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内062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KZZ7**”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对此案外人赵云峰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本院查封的KZZ765”奥迪”牌小型汽车是本案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以36月期限贷款形式购得的车,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从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公司购回该的同时与案外人赵云峰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由案外人赵云峰支付该车的首付款112500及第一个月的租金9318元、车辆购置税32052元、第一年的保险费11700元等费用后车由案外人赵云峰直接从车行提出占有使用。剩余35个月每月9318元的租金由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支付至付清之后,车��户给案外人赵云峰...双方以此顶清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欠赵云峰借款...等。之后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支付尾欠车款至今,车由案外人赵云峰占有使用至今,且购车后的保险等费用一直由案外人赵去峰交付。本院认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应有受法律保护。现该车暂时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车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为案外人,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被执行人对该车尚未取得完全、合法的所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6)内062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水 晶 花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审判员 刘 二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