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9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文尤清与曹传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尤清,曹传明,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口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962号原告:文尤清,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曹传明,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第三人: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口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太河路观音堂28号。负责人:张忠勇,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口分公司经理。原告文尤清与被告曹传明、第三人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口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文尤清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尤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尤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文尤清负担。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