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志彪与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彪,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165号原告:刘志彪。被告:佟军。本院在审理刘志彪诉被告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经核实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退还原告刘志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