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清华申请执行邓建生房屋腾退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华,邓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华,女,生于1979年9月3日,汉族,住浙江省余杭区被执行人邓建生,男,生于1955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清华申请执行邓建生房屋腾退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邓建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