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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清华申请执行邓建生房屋腾退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华,邓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华,女,生于1979年9月3日,汉族,住浙江省余杭区被执行人邓建生,男,生于1955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清华申请执行邓建生房屋腾退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邓建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