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籍征与四平市铁西区名城洗浴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征,四平市铁西区名城洗浴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317号原告籍征,男,现住四平市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太史功科,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名城洗浴中心。法定代表人任虹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永彬、万晓晨,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籍征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名城洗浴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籍征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籍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籍征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