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凯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爱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