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680号
原告:上海昶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琰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昶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将另行主张本案相关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方式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昶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