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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122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禹亮与徐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禹亮,徐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2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徐禹亮,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南门塘巷3号。被执行人徐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执1223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玉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玉英在中国工商银行0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翠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