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122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禹亮与徐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禹亮,徐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2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徐禹亮,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南门塘巷3号。被执行人徐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执1223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玉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玉英在中国工商银行03×××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翠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