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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字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松连与闫华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连,闫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字1055号申请执行人杨松连,女,现住芒市。被执行人闫华聪,男,现住芒市。关于杨松连申请执行闫华聪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10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管有际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