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字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松连与闫华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连,闫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字1055号申请执行人杨松连,女,现住芒市。被执行人闫华聪,男,现住芒市。关于杨松连申请执行闫华聪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10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管有际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