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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与吕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吕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某,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与吕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