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与吕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吕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某,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资料供应站与吕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