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XX平与原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原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原晋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平与被执行人原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原晋东在惠阳煤业的工资1725元转给申请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3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