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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XX平与原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原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原晋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平与被执行人原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原晋东在惠阳煤业的工资1725元转给申请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3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