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14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马鞍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瑞新城三村47-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7589128C。法定代表人:孙方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昌,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职工,住安徽省花山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被告昌盛贸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昌盛贸易公司支付欠款149994.38元、违约金15000元,每日按欠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昌盛贸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垫富宝公司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垫富宝公司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个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要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垫富宝公司。2015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垫000029882/鄂武汉市20300089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昌盛贸易公司成为垫付宝网的注册会员,在昌盛贸易公司与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替昌盛贸易公司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其他会员,昌盛贸易公司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昌盛贸易公司在垫付宝网的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垫富宝公司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昌盛贸易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至起诉之日,昌盛贸易公司仍欠款149994.38元、违约金15000元。昌盛贸易公司辩称,对欠款没有异议,但认为违约金、滞纳金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垫富宝公司(甲方)与昌盛贸易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垫000029882/鄂武汉市20300089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承诺函、授权书等,约定乙方在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甲方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该账户是识别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定期归还垫付款。合约同时约定:甲方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取得会员资格及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偿还垫付的消费款项、支付服务费;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须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之前,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滞纳金)。并签订担保函、授权书。后昌盛贸易公司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垫付宝卡号为62×××69。昌盛贸易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的张求圆处交易83995.57元,2015年12月12日在将忠处交易63005.2元(64291元-服务费1285.8元),合计交易147000.77元,垫富宝公司按约对上述款项进行垫付。上述欠款还款日为2015年12月25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垫富宝公司递交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授权书、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是通过垫付宝网网络平台将汽车车主与提供汽车加油、修理、保养服务的汽车关联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汽车服务的一种新型合同。垫富宝公司为车主会员提供资金垫付支持后,车主按约在期限内偿还垫付款,在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时,还需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案涉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本案领用合约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垫富宝公司可以一并主张,同时要求昌盛贸易公司按实际欠款额147000.77元的10%支付违约金、按每日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但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综上,垫富宝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47000.77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善林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