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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348号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334室。法定代表人:陈希亮,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锁,女,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销售。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营业场所太原市民营区新和路9号1号楼201室。被告: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79号嘉怡国际丽都城。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