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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监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建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执监37号申请监督人(申请执行人):新疆伟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桂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友,男,汉族,住新疆昌吉市。申请人新疆伟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王建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认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中执行不力,请求本院予以监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2016年9月27日申请复议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监督执行监督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伟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监督申请。审判长闵军勇审判员阿不都艾内江代理审判员张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廖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