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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杜丕治诉杜宝珠、杜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丕治,杜宝珠,杜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810号原告:杜丕治,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宝珠,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委,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杜丕治与被告杜宝珠、杜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杜丕治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丕治以已与杜宝珠、杜委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丕治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杜丕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昕晟速 录 员  黄书卿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