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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穆跃帅与董二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跃帅,董二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847号原告:穆跃帅,男,成年,汉族。被告:董二帅,男,汉族,成年。原告穆跃帅诉被告董二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董二帅已将借款还完,原告穆跃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二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跃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跃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跃帅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