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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桂天兵与刘立、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天兵,刘立,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74号申请执行人桂天兵。被执行人刘立。被执行人刘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天兵与被执行人刘立、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23号民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立、刘建国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