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万乐、许彦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万乐,许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财保77号申请人:张万乐,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许彦娇,女,1990年3月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张万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彦娇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张修山用银行存款8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万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彦娇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二、冻结担保人张修山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 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