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xx,张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5556号原告顾xx,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顾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梁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母亲。被告张xx,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系被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孙x,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系被告母亲。原告顾xx诉被告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明珠(主审)、人民陪审员张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肇丹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法定代理人顾xx、梁xx,被告张xx法定代理人张xx、孙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小学年级同班的学生。20xx年x月x日双方在学校操场玩耍时被告将原告头部撞伤,随后原告感觉头部不适出现呕吐、抽搐行为,后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救治,经过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血肿、左侧额叶脑内血肿。原告在此期间住院13天,特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12天,出院后根据医生医嘱,需要专人陪护避免剧烈运动,一个月后复查一次。在原告住院期间给原告家里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后期很有可能引发癫痫病的发生,在此期间监护人需要请假专人护理,原告无法正常上学,其学业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已经支付的补课费也无法返还。在治疗结束后原告父母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现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损失,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691.53元、护理费3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法定代理人所描述的原告受到伤害的事实与事实是有出入的。经答辩人父母与老师、答辩人、被答辩人家属及医生了解沟通,本次事件具体经过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同班同学,在2016年4月6日上午第一节下课时,两人在操场与另外几名同学一起玩,无意中两人的头部撞在一起,当时对方没摔倒也无明显反应,头部没有肿包,只是头疼,跟老师反馈不疼,在学校期间一直无异常反应直到下午两点半放学,回家后对方家人认为是感冒造成头疼,去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看过,晚上有过呕吐,半夜后昏迷送去盛京医院滑翔院区。在此时间段我方孩子无任何不适反应。被答辩人声称与我方多次沟通无果且拒不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在对方孩子住院期间,我方在当天及第七天去医院看望。在此期间,主动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问候孩子,由于对方孩子受伤住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我方愿意赔偿,没有说额外的事情。我方与对方沟通时,多次提及我方是普通家庭,收入不多,赔偿能力有限,请求对方能使用学校投保的学生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对方在住院期间及4月20日出院后,一直没与我方沟通过赔偿费用问题,只有老师突然告诉我们对方要到学校谈费用问题,我方主动与对方沟通定在4月25日上午。在当天协商时,对方说共12000元医疗费用,由我方承担70%,我方认为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方也不同意去掉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期间,我方受到对方言语侮辱及人身威胁,故协商未成。我方在对方孩子住院当天也去医院检查,暂时无异常。根据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原理,我方对发生碰撞后我方孩子当时正常而对方却严重以致住院的这种情况难以理解。另外,对方不是当时反应不正常,而是半夜昏迷,在此期间是否有什么不可预知的事情发生也不知道,对方身体是否有隐疾也不清楚。据此,我方不认为对方脑出血是由我方撞击直接导致。由于此次事件是在学校发生,学校也应当承担看护责任,我方也不是故意撞对方,故医疗费用我方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我方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拿不出那么多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沈阳市铁西区xx二校一年三班的学生,20xx年x月x日在第一节课下课课间,原告和被告在操场玩耍期间发生碰撞。原告当晚夜间出现抽搐等身体不适,被送到五院看病,后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救治,从2016年4月7日到2016年4月20日,总计住院13天,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12天。医院出具诊断书一份,载明:避免剧烈运动,需要休息一个月,需家长陪护。住院共计花费21943.62元,其中统筹支付10922.09元,个人支付10691.53元。原告与被告均放弃追加沈阳市铁西区保工二校为本案第三人。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5月12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户口本、出生证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病志一份、住院收据一张、证明、门诊医疗票据、诊断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顾xx与被告张xx在下课课间,在操场玩耍期间发生碰撞,原告受伤,双方对此应付同等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其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所在学校沈阳市铁西区保工二校在学生上学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负事件的次要责任,但因原告对所在学校放弃诉权,故应由所在学校承担的责任视为原告放弃。原告要求被告张xx赔偿医疗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茗允按其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即4811元。(10691.53元×90%×50%)。原告主张护理费的数额应结合原告护理等级及护理人员收入情况确定,因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故依据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即2014元【(37127元/人/年÷365天×2人×1天+37127元/人/年÷365天×1人×12天+37127元/人/年÷365天×1人×30天)×90%×50%】。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应根据护理人员人数及护理天数确定,即585元。(100元/人/天×1人×13天×90%×50%)。原告主张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明,可结合原告去医院检查次数适当给付,即135元(300元×90%×50%)。对于原告主张的补课费,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该项诉请,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法定代理人张xx、孙x赔偿原告顾xx医药费4811元;二、被告张xx法定代理人张xx、孙x赔偿原告顾xx护理费2014元;三、被告张xx法定代理人张xx、孙x赔偿原告顾xx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四、被告张xx法定代理人张xx、孙x赔偿原告顾xx交通费135元;上述一至四项被告应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275元,被告张xx法定代理人承担225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被告法定代理人直接给付原告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爽审 判 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张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肇 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