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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王利、苏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王利,苏国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587号原告王红军,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利,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苏国富,男,成年人,住中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军诉被告王利、苏国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苏国富所有的豫A×××××号车辆。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国富所有的豫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