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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守平与段绪岩、李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平,段绪岩,李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027号原告:杨守平,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段绪岩,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静,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能能,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守平诉被告段绪岩、李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守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守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杨守平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栩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