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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世银诉被告张玉美、李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银,张玉美,李海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80号原告贾世银,男,住甘肃省康县岸门口镇。被告张玉美,女,住甘肃省康县城关镇,农民。被告李海龙,男,住址、职业同上。原告贾世银诉被告张玉美、李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世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世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贾世银负担。审 判 长  王翔宇审 判 员  龙 鹰人民陪审员  王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笑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