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世银诉被告张玉美、李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银,张玉美,李海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80号原告贾世银,男,住甘肃省康县岸门口镇。被告张玉美,女,住甘肃省康县城关镇,农民。被告李海龙,男,住址、职业同上。原告贾世银诉被告张玉美、李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世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世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贾世银负担。审 判 长 王翔宇审 判 员 龙 鹰人民陪审员 王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笑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