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克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克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86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飞、熊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庆,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