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彬彬与固原千惠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彬,固原千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杨彬彬,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12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梅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固原千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孙建霞,系该公司总经理。杨彬彬与固原千惠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227元,案件受理费384元,执行费488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固原千惠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银行存款,有suv车辆一辆被另案扣押,现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固原千惠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银行存款,另外SUV车辆被另案评估处理,现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执8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海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