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民申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长治市潞安众益气体有限公司与赵建岗、申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治市潞安众益气体有限公司,赵建岗,申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市潞安众益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侯堡村。法定代表人:韩爱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岗,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海斌,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人,住襄垣县。再审申请人长治市潞安众益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建岗、申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终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长治市潞安众益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闫成先代理审判员 邓高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五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