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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行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宏锤与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锤,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6行终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锤,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王贵荣,女,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公民身份号号:130622196505038029。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中街08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宏锤因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宏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荣、孙术校,被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安卫峰、委托代理人张海瑞、王艳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保定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苑区清苑路东侧永春街南御景佳苑小区一期工程颁发了编号为13062220160330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相关财产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无异议,对被告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予以认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保定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向保定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编号为13062220160330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无不当。对被告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被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宏锤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宏锤上诉称,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保定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编号为13062220160330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时不具备法定条件、在办理时上诉人王宏锤未收到任何补款,拆迁在前办证在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施工许可。被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6年3月30日,保定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申请御景佳苑小区一期施工许可,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被上诉人接到申请材料依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依法颁发许可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一审中上诉人已明确了对被上诉人的执法程序无异议,现又提出程序违法自相矛盾。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本案中,保定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御景佳苑小区一期施工许可,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符合发证条件,向保定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编号为13062220160330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宏锤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宏锤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宏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解建国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代理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