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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民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兴农辣椒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兴农辣椒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民终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定代表人:王占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东,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波,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农辣椒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法定代表人:高俊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宁夏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兴农辣椒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6)宁03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宁夏红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芬代理审判员  马春燕代理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