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崔立安与魏国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安,魏国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5205号原告崔立安,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被告魏国玺,住陕西省宝鸡市,身份号码×××。原告崔立安与被告魏国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立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国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在道里区透笼国际商品城购买二期摊位,并交付定金。2015年7月中旬,原告以72000元的价格降该摊位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2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2016年1月25日被告欠原告透笼摊位二期款72000元,约定2016年1月28日还款。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出示的欠条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金本人魏国玺前崔立安透笼二期摊位押金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于2016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如有逾期或拖欠,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约定期限届满后,此款被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国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立安人民币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魏国玺负担(此款原告崔立安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静人民陪审员 赵 欣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