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秋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菊,吕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761号申请执行人:吴秋菊。被执行人:吕金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金芳银行存款4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76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吴秋菊,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高塘村王岗组。被执行人:吕金芳,女,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金芳银行存款4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0一六年月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4)肥东执字第01211-3号杨成云、丁太权: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提取(扣留)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杨成云、丁太权处的租金收入215800元。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附卷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肥东执字第01211-3号杨成云、丁太权: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提取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杨成云、丁太权处的租金收入215800元。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肥东执字第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肥东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