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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秀文与被执行人孟亮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秀文,孟亮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卫秀文,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亮周,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卫秀文与孟亮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2015)永民小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孟亮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孟亮周的工资收入已冻结。因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