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0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潘健与被告谭彦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健,谭彦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0138号原告:潘健。被告:谭彦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潘健与被告谭彦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玉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健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