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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颜范育与被告颜聪敏、郑彩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范育,颜聪敏,郑彩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457号原告:颜范育,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聪敏,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郑彩虹,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颜范育与被告颜聪敏、郑彩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颜范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范育以要求与颜聪敏、郑彩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范育撤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颜范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雪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静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