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后邦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后邦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周茂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后邦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后邦屯,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后邦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归偿借款260万元及利息(至2016年6月14日止的利息为120493.65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受理费28564元、执行费32400元。若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后邦屯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大山庵村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后邦屯名下有存款、房产等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后邦屯的银行存款3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后邦屯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大山庵村房产。三、若上述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后邦屯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债权的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