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诗珍与保康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珍,保康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6行初23号原告王诗珍。被告保康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保康房管局),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杜勤,保康房管局局长。原告王诗珍诉被告保康房管局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珍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刚惠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