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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郏兆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郏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柴大森,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郏兆平,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本院在执行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郏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郏兆平有皖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郏兆平的皖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