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白盛兴与肖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盛兴,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白盛兴,男,生于1984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肖春,男,生于1982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盛兴与被执行人肖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肖春给付申请执行人白盛兴后续治疗费等7130.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现被执行人肖春已将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甘06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肖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