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费泉、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费泉,周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989号原告:陈旭东,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泉,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翔,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东与被告费泉、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东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