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费泉、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费泉,周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989号原告:陈旭东,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泉,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翔,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东与被告费泉、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东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