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8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邵周华与陈雄,王晶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周华,陈雄,王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财保91号申请人邵周华,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申请人陈雄,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王晶晶,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邵周华与被申请人陈雄、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周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雄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申请人邵周华向本院提供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周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邵周华对被申请人陈雄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邵周华预交。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