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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刁桂枝与陈明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桂枝,陈明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713号原告:刁桂枝,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明铭,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8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负1-2、1-2、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周栩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桂枝与被告陈明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刁桂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