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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恢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何锦标、何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何锦标,何健平,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28号。负责人:陈国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忠辉、钟燕平,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何锦标,男,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健平,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十里方圆后勤中心。法定代表人:柳景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锦标、何健平、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本金1190392.88元及其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7816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4382.09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抵押的房产即被执行人何锦标所有的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云山里云山五街13号房产(预购抵押备案证明书:NO.0010396),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与查封法院协调由本院处置抵押房产,但查封法院目前尚无回复;其余经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恢8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荣审判员  罗启全书记员  梁慧敏书记员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