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高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宁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高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宁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邮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周启付,钱兰香,钱所正,柳桂英,吴春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67号申请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06-3号。法定代表人居春山。委托代理人陈德斌,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市高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邓国付。被申请人江苏宁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意马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松。被申请人扬州市邮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海潮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启付。被申请人周启付。被申请人钱兰香。被申请人钱所正。被申请人柳桂英,身份证好321022196305105817。被申请人吴春霞,高邮人。申请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高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宁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邮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周启付、钱兰香、钱所正、柳桂英、吴春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号车辆及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董佩佩所有的苏K×××××号车辆,查封金额为18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高博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宁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邮谊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周启付、钱兰香、钱所正、柳桂英、吴春霞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厉爱琴 搜索“”